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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前沿

战“疫”前沿 | 案例详解疫情下的工程索赔及法律依据

新闻时间:2020-02-21      文章来源:基业长青俱乐部      编辑:窦汝良

这次疫情,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很大,目前都面临索赔这个问题。


索赔成功与成功索赔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索赔成功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二是举证。就本次疫情而言,这两个条件显而易见,不难理解。成功索赔是另一个问题,说的通俗一点,索赔回来的钱越多越成功。


相同的项目,不同的人做这项工作,结果是不同的,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法律知识、扎实的文字功底以及合同谈判能力。


下文中,窦汝良老师将以近期接受的某上海咨询项目为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系统示范索赔的提出、处理、费用、工期计算及工程索赔报告的撰写


案例背景


该项目主路长1.8km(其中,1.1km路段采用分幅高架布置与老路两侧 ,0.7km整幅式高架布置于老路中央分隔带),辅路长3.05km,一期开工的某立交SN、NS射线及EN、NE匝道同步纳入本标段。工程包括高架主路、匝道、道路交通、排水管线等工程,主路高架桥梁除桩基承台外,采用全预制拼装施工;立交区以现浇结构为主,部分大跨小曲线梁采用钢箱梁。项目合同金额7.1亿元,于2019年8月2日签约后进场,8月15日监理工程师批复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要求其立即开工。因当时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监理工程师未下发开工令,直到9月24日办理完成后才下发开工令。后期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处于停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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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提出


本项目合同文件组成,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九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专用合同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另行约定。


依据通用合同条款23.1款之约定,索赔提出程序: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在索赔的提出环节,要特别注意23.1(1)项下标蓝加粗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上报索赔意向通知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报,从合同角度理解,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本案中,承包人可以作为索赔提出时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合同条款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符合21.1.1项约定不可抗力的两个条件:社会性突发事件和瘟疫。基于本案,疫情属不可抗力,以政府启动响应时间为承包人应该知道时间。


施工单位普遍不重视程序及证据的收集,导致后来工作的被动。很多朋友咨询过笔者,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提出,以后是否还有机会索赔?笔者的观点: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行为,只要合同有效,那么条款对双方就有绝对的约束力。除非业主想给你,否则即视作丧失了主张索赔的权利。


在各地讲学时,很多朋友提出这样问题:“我们给监理或业主送资料过去,他们拒绝接受,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EMS给对方邮寄过去,只要对方签收,则从法律上视作已经接收,若其不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处理,则视作认可承包人报送的资料。


与对方交涉过程中,要注意录音录像证据的留存,具体要求可参考笔者写的文章《建设工程司法纠纷,如何正确的进行录音取证》


承包人在索赔提出这个环节,大家要记住三个28天的时限,笔者列了一张图表(附件1),比较形象的标注出了各个时间段,供大家参考:


附件1 :索赔程序


索赔意向通知书较为简单,没有固定格式,只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理由和可能涉及到索赔的内容(包括工期、费用)等。


意向书后应付相关必要的证明资料,如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一级响应文件,监理人/发包人相关指令、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等。

格式可参考附件2:

附件2:索赔意见通知书格式

注:索赔意见通知书上并非仅列可索赔合理的费用及损失列,承包人认为增加的费用能想到的全都列上,不管合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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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费用计算


一、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实际费用法。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原则是以承包人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和税金,即为承包人索赔金额。


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因此,承包人要提供详细的支持性资料。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通常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2)总费用法。是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且交叉进行,无法细分时,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


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也可采用此方法。


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3)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这两年笔者受理过几起标的额较大的索赔案子,均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拖延时间长,实际工期均几倍于合同工期,最离谱的一个项目是一年工期做成了十年;二是原因有共性,如政策变化、政府调控、征迁滞后等;三是承包人不重视签证资料的收集,可用来举证的很少。这种情况下,选择的是(2)、(3)两种计算方式。


本案是单一的索赔案件,独立性强,所以选择(1)的计算方式。


二、费用计算


本案定义为不可抗力,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3.1项之约定,发承包方对因疫情造成的损失有责任分担的原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承担原则,说的通俗一些,即“各回各家,各找找妈”,谁的损失谁承担。


大家重点看下21.3.1项下标蓝加粗的内容,由承包人承担的是设备的损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停工损失。除此之外,承包人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讲到这,估计很多人心情已经由晴转阴了,甚至是失望之极。没错,根据这个责任共担原则,可供承包人索赔的项目几乎为零,因为这涉及不到21.3.1(1)目内容,而涉及到的诸如工人窝工、机械窝工、现场管理费等,都可以归到21.3.1(4)停工损失,得不到补偿。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让大家熟悉索赔的全过程,了解索赔费用的计算,所以我们先把因疫情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项目全部列出来,再根据以上原则,分析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内容。


请大家看附件3

附件3 工程计划网络图



1. 人工费


人工费索赔包括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加班工作、人员闲置、工资上涨和劳动生产率降低的费用。


疫情爆发的时间节点正好是春节,但根据附件3,春节期间工地没有停工,正在进行承台、墩柱的施工。


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后,工地全面停工,人员严禁流动。


承包人应清点工人人数,制作花名册,找监理工程师签认。每天做好工人的考勤(签字、视频扫脸留好证据),直到工地复工(或疫情结束)。


正常而言,工程停工,应留守必要的看管人员,谴散其他人员。如果索赔原因非不可抗力,而是发包人责任,那么承包人可索赔实际留守人员的费用


比如,根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包人同意,该项目于3月5日复工,4月24日疫情管控结束。


项目部共留滞工人45人,虽然3月5日发包人同意复工,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承包人只能分阶段逐步复工,只有20人出工,其余25人依然窝工,那么窝工总工日为:93*25+42*20=3265(工日);


承包人可提供最近三个月实际发放工资的明细,以实际发放日工资平均值作为计算依据,这是承包人因停工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4)目,该费用应该由承包人承担,不应索赔。



2. 机械停工费


统计工地上全部机械,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机械窝工费的计算,应按自有和赁租分别计算。


自有机械可索赔的内容为机械/车辆的不变费用(折旧费、大修费、经常维修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与可变费用中的人工费,其它费用如牌照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按比例折算(如年检费是3000元,窝工93天,则可索赔保险费为3000*93/365)。


对租赁机械/车辆,具体索赔内容要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一般而言,以实际租赁时间与合同约定的租赁费为依据计算,若主张扩大损失则需要租赁合同条款加以支持。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4)目,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索赔。



3. 疫情防控费


疫情防控期间,应发包人要求超出现行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而增加的措施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防护人员费用,防控物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交通费、临时设施(如隔离室)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留好采购票据,据实申请。


根据合同条款21.3.1项约定,此项费用最终由发、承包方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截止2月20日,全国已有二十几个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就疫情下工程计价有关事项下发了指导意见。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浙交〔2020〕11号)文件,均规定每人每天40元包干计取。


当然,这非合同约定,仅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双方并无强制性的约束力,具体还是要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本案:请注意本节标蓝的“应发包人要求超出”几个字,依据合同条款21.3.13)目,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正常安全文明施工基础上增加的内容,该费用理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索赔。



4. 现场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企业管理费包括基本费用、基本费用、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和财务费用五部分。


现场管理费的索赔,一般指企业管理费中的基本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及其它。


对工期延误较短项目的索赔,现场管理费主要是指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费两项,管理人员数量以监理工程师确认为谁,承包人可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明细作为计算依据的举证。办公费主要是水、电、暖、通讯等相关费用,可提供实际缴费票据作为举证。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4)目,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索赔。



5. 总部管理费

总部管理费是承包商的上级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如公司总部办公楼折旧、总部职员工资、交通差旅费、通讯、广告费等,一般仅在工程延期和工程范围变更时才允许索赔总部管理费。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3)目,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索赔。



6. 融资成本、利润与机会利润


对工程范围、内容变更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引起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3)目,该费用不应索赔。



7. 原材料囤积财务费用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本案承包人提前购入一部分原材料(钢筋1200T,碎石8400m3),租赁的一批模板/脚手架已到场,因疫情影响,导致疫情期间无法使用或用于工程实体,不能按期及时支付,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4)目,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承担。



8. 照管清理工程

疫情期间,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费用。


本案:依据合同条款21.3.1(4)目,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索赔。



9. 材料价格上涨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可根据合同约定来执行,合同约定材料价格调差,按合同调整,合同约定不调差,根据合同的绝对性和权威性,不作调整。



10. 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

因疫情导致了停工,造成建设工期实际延误,承包人可因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赶工费用。


本案:依据本案合同通用条款21.3.1(4)、21.3.15)目,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索赔延误的工期及赶工费用。



针对本案,给大家留两个思考题:


A.本案中,8月15日监理工程师批复了承包人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其立即开工。但因当时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监理工程师未下达开工令,直到9月24日办理完成后才下达开工令。本案实际开工日期以哪个时间为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B.假定疫情防控解除时间为4月24日,从1月24日启动响应至4月24日共计93天,若监理工程师批复承包人顺延工期93天,是否合理?我明确的告诉大家,这是不合理的,请思考一下,不合理在哪?正确的工期应该如果计算?


注:大家可在文章下留言,窦老师会回复参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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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供应商合同履行


受疫情影响,可能导致承包人与下游供货商间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违约责任。

对于承包人而言,这种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受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可以索赔此间接损失。

承包人与下游供货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独立于本案考虑。在此,我分析一下因疫情引发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救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及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上述规定言简意赅概括出了不可抗力的核心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认定为不可抗力没有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践中,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司法救济,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从而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二是除众所周知的客观事由外,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1月30日,中国贸促会已发出通知,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需说明的是,国际贸易合同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条约,不可抗力适用规则或有一定差别。


三是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情势变更及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是目前关于情势变更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2019年12月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基本吸收了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1. 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

不可抗力适用的条件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民事义务;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是不可预见客观情况发生,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设置目的及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的目的在于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客观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情势变更在于通过适用公平原则,由法官裁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问题。



2. 权力性质


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直接免责,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情势变更则属于请求权,发生情势变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范围:


不可抗力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且适用于侵权;


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关系。此外,不可抗力一般不适用于金钱给付之债。



3. 与诉讼时效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不可抗力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上述简单总结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但司法实践中虽有倾向性意见,但也有不同的判决,因此总结未必准确,期待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以便进一步明确。


此外,除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外,实践中要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不同,它们二者对发生客观情形的不可预见程度是不同的。


情势变更是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客观可预测的正常范围;而商业风险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或应当预见的。


四、本案承包人与第三方涉及的合同



1. 买卖/租赁合同

如承包人与设备商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按期承租,应当构成不可抗力。比如,卖方厂家在武汉,由于武汉封城政策而导致无法按期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应当免责。


咨询/劳务性合同:


如果提供者确因交通管制或感染病毒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服务或劳务的,笔者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2. 专业分包合同


因为疫情引发的费用增加及工程延期问题,是否适用于不可抗力,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如,本案21.1.1项,已经明确约定,就应严格从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实践中主要看审判法官的主观判断了,有的认为构成不可抗力,有的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还有的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


2月18日,山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鲁高法〔2020〕7号)文件第5条,明确类似合同纠纷可适用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处理。


2月10日,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一方面认可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同时强调,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


总之,涉疫情民商事纠纷有待统一审判指导意见,2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针对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统一审理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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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通知书


一名优秀的合同经营人员,一定要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和严谨的思维能力,疫情结束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条款23.1(2)项之规定,应向监理工程师上报索赔通知书。

在此,笔者重点大家讲一下正式索赔报告格式、要求及编制技巧。

一份完整的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包括总论、引证、工期论证、费用计算和证据五个部分。


一、索赔报告内容



1. 总论部分


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或费用)、报告书的编写及审核人员。


总论是对整个索赔报告的概述,总论中首先要简要介绍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以及过程,对承包商为减轻该索赔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所做的努力进行阐述。然后,


还要论述该索赔事件对承包商工期以及费用的影响,同时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


总论部分编写一定要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能够明白的表达整个索赔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可。



2. 合同引证部分


索赔报告关键部分之一,是索赔成立的基础。


一般包括概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发出索赔意向书的时间、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指明所附的证据资料。


合同引证的目的是让承包商论述自己的索赔权利,是整个索赔的基础,该部分编写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索赔的成败。


合同引证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条款以及合同采用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有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但是所有的印证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资料。所有的证据资料要归类、编号,便于查阅。



3. 索赔工期论证部分

索赔工期的计算要分为两步进行,首先要计算作业工期计算,然后把作业工期放入总进度计划进行总工期计算。


计算方法主要有横道图表法、关键路线法、进度评估法等。承包人在索赔报告中,应对工期延长、实际工期、理论工期等进行详细的论述,说明自己要求工期延长(天数)的根据。



4. 索赔费用计算部分

索赔报告书的主要部分,索赔款计算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投资利息、税收、利润等。


每一项费用开支,应附以相应的证据或单据。并通过详细的论证和计算,使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款的合理性有充分的了解,这对索赔要求的迅速解决十分重要。



5. 证据部分

通常以索赔报告书附件的形式出现,它包括了该索赔事项所涉及的一切有关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甚广,可以包括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资料,施工现场记录资料,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业主间往来信函资料,与第三方相关合同协议资料,录音、录像、摄影以及工程项目财务报表资料等。


所有的证据资料要有编号,页码,不同的证据之间要用隔页分开,便于查阅。



二、索赔报告编制技巧



索赔通知书(报告)的好坏对索赔的成败有着很大的影响。如何才能编写出一份好的索赔报告呢?笔者认为,撰写一篇好的索赔报告,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事实要准确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信任对于解决索赔问题意义重大,如果失去了发包人的信任,索赔很难成功。


在索赔报告中,对索赔事项的事实应如实而准确地描述,不应该主观臆造、弄虚作假,对索赔工期以及索赔费用的计算应证据充足,准确无误,无懈可击。



2. 论证要有逻辑性


论述的逻辑性主要是指在论述中要充分的论证索赔事件造成承包人工期、费用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相关的责任非承包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只有这样,承包商才有权利获得补偿。



3. 层次分明


索赔报告一般采用金字塔形式,前面是简明扼要地叙述相关的索赔事项和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然后是引证论述承包商的索赔理由,再者是工期的计算,最后是费用的计算,要做到层次分明,一目了然,方便业主不同层次人员阅读、审查。



4. 文字简练、用语得体

索赔报告的文字一定要清晰简练,避免重复啰嗦,使得即使是工程项目的局外人也能一看就懂,认为承包人言之有理。


文字要反复推敲,用词要婉转有礼,不要有强硬的、不友好的言语或者其他令对方感到难堪的话。


除此之外,索赔报告中还要写入承包商所有的道理和论据,不要有“留一手”的想法和做法。

CONCLUSION


一篇好的索赔报告往往能够使承包人在索赔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有经验的承包都应该十分重视索赔报告的编写,让自己索赔报告充满说服力、有理有据、逻辑性强、文字简练,使得索赔报告的阅读者及审查者都觉得你的索赔合情合理。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索赔的成功。


作者简介


窦汝良,教授级高工,基业长青特聘教授,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专注企业管理、成本造价、变更索赔、工程审计与建设工程司法纠纷;发表论文30余篇,参与项目方案、限价及招标评审300余项,主讲专题培训150余场;德州市作家协会会员,发表各类体裁文章180余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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